大學師生齊心協力,推動校園民主防疫

台灣從五月爆發COVID-19本土疫情後,至今已逐漸獲得控制,社區亦降至二級警戒。然而,每天確診個案仍有不明感染源,同住或共同工作的人發展成群聚感染的風險仍然必須提高警覺。暑假結束後,大學生從全國各縣市來校園一起上課甚至住宿,為了維護校園師生安全,在新學期即開開始之際,近來已有多所大專院校陸續針對開學,討論或實施校園防疫措施,例如:住宿生必須進行篩檢,提出陰性證明者始得入住宿舍;新生體檢納入PCR檢測項目,結果陰性者始得進入校園與申請宿舍。這些作為涉及個人的身體與權益,均須受到合理檢視並妥善安排,使其能在促進國民生命健康之時,符合民主法治的要求,以及社會正義的期待。對此,陽明交大公衛政法組及科法研究團隊提出以下四點建言,詳細說明如下:

一、釐清法源依據,落實大學自治與校園民主。

關於大專院校是否可強制師生進行篩檢,首先應釐清台灣既有的相關法規。由於篩檢牽涉個人隱私與健康,除當事人基於醫療必要就醫或基於防疫等目的有法源依據,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的自主。現行「學校衛生法」第8條第1項規定學校於必要時得辦理臨時性、緊急性的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,有關健康檢查的相關實施辦法,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,可解釋為學校實施篩檢的法律授權來源。教育部對於大專院校住宿訂有防疫指引,但對於何時可推動篩檢或對入住提出陰性證明,尚未有明確規定。為使相關規定更加明確,建議教育部、衛福部等中央主管機關及早規劃因應。

然而,為了維護安全的學習環境,大專院校本於大學自治,仍可以透過校園民主程序,自發採行相關防疫措施。大學自治為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,大專院校對於內部組織及管理應享有自治權(釋字563號理由書意旨參照),此亦涵蓋校園衛生的緊急應變措施。為了避免疫情爆發時,通常程序可能緩不濟急的情況,建議各校可以根據自身校園特性,於疫情相對平緩的階段,及早透過校內會議及學生自治組織,強化對防疫政策的內容,研擬相關的校園與住宿規章。此外,學生更可主動發起相關議題之思辨與討論,勇於創新、溝通、和合作,參與並影響校園公共事務,深化校園民主在防疫共同體中的功能。校園審議民主的過程不僅將讓決策及相關資訊公開透明,大專院校的作為受到監督,全校師生更可以集思廣益,共同促進個人與群體之福祉。

二、保障師生健康與校園安全,建議大專院校應進行校園防疫風險管理。

雖然個人隱私及身體自主權應予尊重,不得任意檢查或篩檢,但師生的健康權,也是重要的人民基本權利。在大學院校的開學期間前後,學生在各縣市間大規模移動,陸續返回校園。學生在進入校園後,互動緊密,尤其住宿生為多人共享居住空間,食衣住行之時,難以持續戴著口罩或維持社交距離。此外,大學校園為開放空間,教職員、學生、廠商等各種人員均可出入,人群流動活絡複雜。為了確保師生健康,保障校園安全學習的環境,建議校方及早規劃現在或未來發動篩檢或其他防疫措施的配套措施,確保校內師生與教職員工之身體健康與權益,以及鄰近社區乃至整體社會之利益與福祉。對此,學校應理解篩檢的正面效益及其侷限。篩檢雖僅代表當下的身體狀況,且有偽陰性及偽陽性,但是在適當時機時,仍有助於及早找出感染者,避免其接觸他人而擴散疫情。同時,為了提升同意篩檢意願,校方應盡量提升檢測的便利性。各大專院校應檢視、評估該校的空間配置與醫療資源,預先規劃篩檢場所的人流動線、隔離措施、與後續篩檢陽性者的確診與醫療照護。

三、校園防疫作為應符合法治原則並維護個人權益。

倘若大學要積極採取防疫措作為時,仍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和保護教職員生隱私。若學生因為身體因素或個人意願而未接受篩檢,學校亦應提供適當之替代選項,例如:三天內陰性證明或接種疫苗的證明,降低篩檢措施的強制性及其對於個人身體自主權的侵害。此外,倘若基於防疫要蒐集師生個資,也建議大學明確規範其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範圍、與事後保存或銷毀之期限,並向受檢者說明檢測相關資訊流向。當檢測結果為陽性時,亦應重視個案的隱私維護,由校內專責單位監督執行個人資料處理狀況,確保個人免於歧視或尊嚴受損之危險。

針對課程人數較多的課堂,大專院校仍應依據防疫指示,規劃遠距教學或是遠距實體混和班。惟,相關作法仍應考量不同背景學生的需求以及特殊情況,不得因此影響學生平等受教的權利,更不得因教職員生拒絕自主篩檢而予以不利處分。倘若大學與附近社區互動密切,而防疫措施可能造成驚擾或不便時,建議相關決策過程可邀請附近居民,提高決策的透明度,增進校園與社區的互信理解。學校亦應確保疫情期間,師生員工可取得並善用遠距資源,維持溝通管道之便捷通暢,以保障學生受教權與教職員工作權。

四、防疫措施的規劃,應留意社會正義與資源平等之面向。

篩檢等防疫措施必須耗費相當程度的成本。然而,各大專院校的財務人力物資各不相同,頂尖大學固然可能擁有較豐沛的資源,然而多數學校恐無力自行承擔篩檢全校師生的鉅額費用。為了降低資源的落差,倘若篩檢符合成本效益及防疫需要時,建議政府提供財政支援,因為防疫的必要性,不只是為了維護校園安全,也牽涉政府對國民健康的保護義務。台灣已在2009年將經濟、社會、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,政府應積極實踐人民之健康權。人民有權得知自己的身體狀況,並且免於重大疾病等危害的威脅與恐懼。倘若COVID-19疫情嚴重,高額的篩檢成本構成公民健康權的阻礙時,若只有經濟能力較佳的民眾,才有足夠資本負擔篩檢成本,對於無法自費篩檢、卻擔心自身健康狀況的族群而言,並不公平。對此,從大專院校的校園防疫出發,台灣應把維護健康權之意旨,納入未來防疫政策框架。在日後探討各種防疫作為與公共議題時,更加關注社會正義與資源平等的面向,制定彰顯人權與民主等核心價值之法規政策。

結語

過去一年多以來,在全球疫情肆虐的情況下,我國在相關部會的指揮下,疫情雖然起伏,但尚稱平穩。然而,在清零困難,境外變種病毒蠢蠢欲動的大勢下,整個社會必須學會與病毒共處。此時,無論是企業、大學或其他社區組織,都應該逐步學習提高主動防疫的意識與能力,提高台灣社會對於病毒的免疫力。就此而言,大學基於社會責任,率先透過校園民主推動篩檢等防疫措施,希望能夠激發各界對於社區自主防疫更多的討論,提高社區對於防疫的風險意識,並且逐步在公衛與人權的平衡中,打造防疫共同體所需要的社會共識。

共同提出單位:

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/政策與法律組

陽明交通大學防疫科學研究中心/法制整備與人權保障組/公衛及科法教師及助理群:張文貞教授、楊秀儀副教授、雷文玫副教授、施明遠助理教授、郭詠華助理教授、劉汗曦、鄒孟珍、陳昱維、陳渙文、尹心磊及陳赫暄。